全国哀悼日需要进行制度化规范王锦思
据悉,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这也是我国继汶川大地震后,近两年内第二次为普通民众遇难举行全国哀悼活动,表明我国政府的人道理念和民本诉求,也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哀悼死难同胞的深切呼声。但是面对我国复杂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频发的形势,迫切需要对全国哀悼日进行规范和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但是这一规定没有就何种程度的“重大伤亡”举行降半旗活动。早在1998年洪灾肆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就有人提议为死难者降半旗。自此之后,每逢重大事故发生,这一建议始终没断。在1999年5月北约轰炸我驻南联盟大使馆造成邵云环、许杏虎、朱颖三位记者遇难时,中国国旗行使了宪法所赋予的降半旗致哀的义务。而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之后,国务院规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这次玉树地震全国哀悼和针对汶川地震的全国哀悼相比有几处不同。为汶川震灾死难者的全国哀悼时间持续三天,而为玉树震灾死难者哀悼则为一天。为汶川震灾死难者哀悼规定在某个具体时刻(14时28分)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鸣笛、鸣警报,而显然为玉树震灾死难者则没有这些做法。其原因在于这次玉树地震波及面和死亡人数均大大小于汶川地震,因此国家在募捐活动和哀悼规模及程度上也有所不同,显然是明智之举。
毋庸置疑,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各种区域性的地震、雪灾、洪涝灾害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次青海玉树7.1级地震已经造成2039人死亡。而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增长,和社会变革的程度日益加深,也出现不同程度和规模的群体死亡事故。而就在不久前,各种煤矿安全事故也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带来深刻的血的教训。
但是人们不免疑问,玉树震灾死亡2000人进行全国哀悼,一旦出现死亡1900人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是否进行全国哀悼,以此类推,死亡人数少于1900的是否也进行哀悼?而我国只为当前事故灾难死亡者全国哀悼,那么针对历史上的各种战争和特大自然灾害数百万数千万死难者举行的纪念和祭奠活动,是否也应该进行全国性哀悼。
环顾俄罗斯、美国、日本等国家,其政府和国民不仅单纯为当前意外事故死难者全国哀悼降半旗,甚至针对历史上战争死难者进行类似活动,每年坚持不懈。而多年来,笔者王锦思也一直呼吁举行国家级抗战纪念活动,希望降半旗、全国哀悼、全国鸣警报。
因此,以这次为玉树震灾死难者全国哀悼为契机,有关部门应该针对我国具体国情,参照国外成熟做法,根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规模,以及造成死难者的人数多少,为如何确定和实施全国哀悼日拿出可行性方案,以便更好地凝聚人心,战胜灾害,向生命给予充分的致敬和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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